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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教[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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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各高校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自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现状及时进行清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于7月20日前将自查清理与整改情况报省教育厅。对因违规招生办学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必须予以严肃查处,严格追究主办高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停止校外办学机构备案。

  

  2、扣减成人高教招生计划,直至取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学资格。

  

  3、两年内,取消学校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4、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办学行为主体,将从严从重处理。

  

  外省高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如出现违规招生、办学等行为,我厅将终止其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备案以及成人高等教育来川招生计划的受理等,并通报违规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促请责成相关高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违规办学的联合办学机构,省教育厅将记入招生办学不良记录档案,实行一票否决,禁止其进入高等教育任何形式的办学领域,并通报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促请追责。各高校要制定相应的校内问责制度,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严格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成人教育在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不应将成人教育学费收入作为对学校成教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成人教育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的关系,正确理解《纲要》关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的内涵要求,优化办学结构,完善办学类型,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积极推进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工作将另文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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