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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住棚组[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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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项目规划设计与施工质量情况。包括所有在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4、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年度建设计划、开工项目信息、竣工项目信息等。

  

  5、政策、制度、档案、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地方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统计报表执行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各地自查和全省检查的方式。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由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9个市州、所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实地踏查等形式。检查范围包括设区市和部分县(市),每个市州抽查两个县(市)。

  

  按照省安居办安排,检查组统一听取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所辖县(市)政府的工作情况汇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推进组负责实施。检查结束后,由省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省政府、省安居办。

  

  三、检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6月25日-7月12日,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25日-7月3日):各地自查。由各市、县级政府组织住房保障、建设、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以市、县为单位形成正式自查报告,填写相关检查统计表。

  

  第二阶段(7月4日-7月12日):全省检查。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组长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推进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4个检查小组,对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以及所辖部分县(市)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各市、县需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表格提交检查组。各检查小组于7月14日前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

  

  四、检查分组

  

  检查组由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各检查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对照检查内容按时完成自查报告的起草和相关表格的填报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好本次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三)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参检人员职责分工,严格掌握检查标准,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保证检查工作质量。

  

  附件:1、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情况表(略)

  

  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情况表(略)

  

  3、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情况表(略)

  

  4、住房保障机构编制和经费落实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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