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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配置的软件,由各市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购置软件,应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市两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函字〔2010〕38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09〕13号)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 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市级单位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应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单位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青财统〔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市级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第二十三条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综〔2010〕31号)的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明细账(卡),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只享有软件使用权,并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或者单位价值不足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范畴,作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自行开发或参与研发形成的具有著作权、专利权等产权的软件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无形资产核算。 第二十九条 软件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