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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表扬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及《四川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幼儿教师和保育工作者献身幼教事业,大力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表扬活动,由省教育厅发文予以通报表扬。现将评选推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我省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中专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和保育工作者。 二、评选名额 本次全省表扬“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共100名,各市(州)严格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1)。 三、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推荐表扬的幼儿教师,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推荐对象需从事学前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精通业务,热爱幼儿,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在培养引导幼儿良好的个性和品质、开发幼儿智力、拓展幼儿思维方面成效显著。 2、按照学前教育规律办事,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勇于教育创新,在学前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幼儿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被推荐对象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突出代表性。各地推荐人选,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教的教师适当倾斜,并在推荐人选中,男性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应占有一定比例。各市(州)推荐上报的人选中,优秀保育工作者不超过1名(成都地区不超过2名)。幼儿园园长纳入幼儿教师推荐范围,但是各地推荐的幼儿园园长人数不超过1名(成都地区不超过2名)。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在全省范围通报。对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按照《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人选汇总表》(附表2)、《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审批表》(附表3)报送推荐材料,一式2份,内容要求准确、生动、详实,每名推荐对象需提供200字的简要事迹和2000字左右的详实先进事迹材料。请各市(州)教育局务于2011年7月22日前将推荐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确保优秀幼儿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顺利开展,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评选表扬活动,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幼儿教师和保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足够、业务精良的幼儿教师队伍。 联 系 人:戴 峰 联系方式:028-86112769、86115370〈传真〉 电子邮箱:86115370@163.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陕西街26号(邮编610041) 附件: 1、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人选汇总表 3、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审批表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备注:各市(州)必须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中专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和保育工作者中,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等额推荐。 附件2: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优秀保育工作者推荐人选汇总表 制表单位:(市州教育局盖章) 时间:2011年 月 日
附件3: 四川省优秀幼儿教师和 优秀保育工作者审批表 市州名称 工作单位 姓名 填报时间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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