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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河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沧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河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河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以下简称京沪高铁)穿越我省廊坊、沧州两市,即将开通运营。为防止因铁路沿线安全环境不良诱发铁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和京沪高铁沿线打非专项行动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由京沪高铁沿线的廊坊、沧州市政府组织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工商、铁路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密组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高铁沿线安全环境联合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信息通报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京沪高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京沪高铁河北段运行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打击的重点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打击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1在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200米范围内建造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的。 2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采矿、采石、爆破作业的。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城区铁路桥梁下方或两侧8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生产、经营场所的。 5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的。 6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的。 7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或在邻近铁路线路施工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的。 8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有关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的。 9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超速通行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的。 10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的。 11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由廊坊、沧州市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分段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类隐患及时消除。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30日前)。廊坊、沧州市政府根据整治内容,组织对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摸底,查找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照北京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逐条进行确认,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6月3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25日)。廊坊、沧州市政府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对排查出的问题集中组织打击整治。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予以消除。对无证无照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对京沪高铁建设前已取得合法许可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先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停并转迁等,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对新建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予以许可和审批。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确保专项行动任务按期完成。 (三)检查总结阶段(7月26日至7月31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对廊坊、沧州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逐一对重点打击项目进行核实销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