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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项目办[20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完成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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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矿区核查承担单位一是要保证修改成果报告和数据库由原编制人员完成,二是地质报告和数据库修改人员要相互配合,集中时间、全力以赴,在确保经修改的成果报告与经修改的成果数据库完全一致的前提下,争取一次性修改到位。三是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成果审查单位、省项目办及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联系,随时交换解决审查修改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矿区核查成果初审单位一是要按矿种与项目承担单位,衔接好集中审查的时间,并在审查期间组织专家抓紧审查,集中提出意见,争取审查意见一次性交换到位。二是指定专人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省项目办及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联系,随时交换解决审查修改中遇到的问题。

  

  (四)省项目办一是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单位及厅储量处、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的联系,随时向厅储量处报告单矿种汇总进展情况,同时认真做好审查单位与矿区核查单位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向厅储量处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及通报矿区核查成果报告和数据库的审查、修改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二是应及时向厅储量处提交矿区核查报告评审和单矿种汇总报告初审的方案。三是要安排专人负责核查成果资料的汇集和上交。

  

  (五)凡是因工作不负责、实施不到位,未在要求时间内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核查矿区成果报告和数据库的单位,省厅将暂停受理其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及压覆矿产调查审批等事宜,并全省通报批评。

  

  
四川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

  

  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代章)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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