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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发布2011年第二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发布2011年第二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1〕1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辖区内兽药市场进行全面清查,凡查到《通报》附件1-1和附件1-2所列的各种不合格兽药产品,要立即清缴销毁,并对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查处。

  二、对列入农业部《通报》的我省不合格兽药生产企业成都科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恒星实业有限公司动物药业分公司、成都新亨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渴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博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国泰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新辉煌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四川省万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缔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显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爱迪饲料药物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兴华药业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成都、遂宁、内江、资阳、南充市的兽药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对其库存同品种、同批号产品进行销毁,对已销售的产品按销售记录立即召回、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列入本期《通报》中的我省不合格兽药经营企业泸州市纳溪区鑫康兽药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海清兽药经营部和甘孜州丹巴县兽医门诊,由泸州市、眉山市、甘孜州兽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其进行查处,对经营单位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产品进行没收和销毁;监督经营单位召回和销毁已销售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并自查整改。

  四、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兽药gmp监管工作。按照农业部要求,建立兽药gmp巡查制度,对辖区内企业gmp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抽检不合格项为标示成分与法定兽药标准不符的、含量无法测定或含量低于80%的标称生产企业,各地要实施重点监控,增加对其产品的抽检批次,并将其列为执法重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各级兽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快实施和开展兽药gsp改造工作,严把兽药产品进货关。在购进兽药产品时,要认真核对其生产资质,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等内容,严防假劣兽药流入我省兽药市场,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

  六、请各地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通知”栏中下载《农业部关于发布2011年第二期兽药抽检情况的通报》和附件内容。对此前依据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报告已查处过的本省企业,此次虽不再进行处罚,但依然要实施重点检查;对尚未进行查处的案件,要抓紧时间,在7月15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处罚工作,并将案件查处情况汇总报省局兽医兽药处。

  联系人:刘霍秋

  传 真:028-85561023

  邮 箱:sysyc1023@sina.com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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