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各项要求。在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期间,本市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股东、市场和其关联方入市交易,禁止市场代理业务;本市所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应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并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

  

  二、建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在市整顿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承担本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日常协调管理职责。

  

  三、健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市场交易、交易资金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市场风险。

  

  四、加强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监管模式,运用先进技术,加快建设政府部门联合监管平台,加大监管力度。要及时掌握市场股东、主要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动态跟踪市场运营,规范市场交易资金管理,定期组织会计、审计事务所对市场进行审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法或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行政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五、促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规范发展。要结合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快现代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通过相关政策,引导市场大力发展现货市场电子商务,延伸市场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强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服务增值能力和价格发现能力,有效促进商品流通现代化。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