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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杭建监发[2011]27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化作风建设治庸治懒治散“效能亮剑”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主要工作:一是自查自纠。各处室、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对存在的庸、懒、散等作风效能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查要与《2011年全市深化作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对照检查任务,及行政许可否定事项和信访问题两个专项检查的自查任务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暗访检查。委作风办组织行风监督员,并抽调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和党务干部参加,对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办事窗口进行全面暗访,暗访和整改情况在委内通报。三是重点督查。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特别对"三纵五横"快速路及配套主次干道建设、道路河道和支小路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或全程跟踪督查,推动项目提速;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房屋竣工验收、道路移交管理等问题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效能;对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一批不文明施工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2010年度综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三)评述承诺阶段(7月上旬~8月上旬)

  主要工作:一是深化"公述民评"活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总结建委开展"公述民评"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处级领导干部"公述民评"活动,精心组织实施,完善评议方式,确保评议活动取得实效。二是开展整改承诺活动。各处室、各单位针对自查和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公述民评"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承诺整改措施、目标和效果,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根据市作风办统一部署,对去年建委"公述民评"活动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阶段(8月中旬~8月底)

  主要工作:一是健全完善长效机制。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把成熟的做法转化为制度和规定,健全完善建委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单位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作风效能制度规定。二是认真总结活动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建委党委将适时召开会议,总结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和取得成效,推广先进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不断推进和深化建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作风效能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市建委专项行动在建委党委领导下,由委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委作风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建委治庸治懒治散"效能亮剑"专项行动动员大会的要求,把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到领导力量、工作责任、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四到位。直属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自查自纠,边整边改。各处室、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坚持边整边改、即知即改,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把整改工作贯穿专项行动的始终。通过自查自纠,边整边改,引导和激励建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想干事、干好事、干成事、不出事。在整改中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通过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对庸、懒、散等突出问题的严肃惩处;也要通过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制度等办法,强化预防和治本的措施。

  (三)注重结合,务求实效。开展专项行动要与开展深化作风建设活动、与开展优环境促发展推进年活动、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创建市级人民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活动、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与服务基层、基层群众"双服务"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以及城市建设管理中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在转变作风、提高效能、解决问题、改善民生上取得实效。

  (四)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各处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大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开展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委作风办要加强对各处室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对开展专项行动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通过杭州建设网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投诉电话87021050,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抓好投诉问题的查处,不断把"效能亮剑"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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