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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1]74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外购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外购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6月16日 川发改价格〔2011〕74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关于核定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外购天然气价格的请示》(西南油〔2011〕18号)收悉。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行业对天然气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城市燃气用量增长迅速。与此同时,我省天然气的生产供应量却相对增长缓慢,供需的严重失衡导致了各地纷纷出现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到冬季供求矛盾更为突出。天然气供应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为增加省内天然气供应,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在努力增加川渝气田产量的同时,积极从外省组织购进了一部分天然气。这部分天然气购进价格按国家发改委规定作价后均高于我省现行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为最大限度增加我省天然气供应量,同时为我省今后多渠道外购天然气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气企业正常合理经营,鼓励企业在气源紧张的情况下积极为省内争取新气源,经省政府83次常务会同意,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组织的外购气实行单独作价,定向销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外购气顺价办法

  1、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外购天然气单独作价,其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的原则审批。省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对外购气购进量、销售量、购进价及其它影响外购气价格的因素做一次考核,适时调整外购气销售价格。

  2、居民生活用气(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学校等用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用气及其增量不使用外购气。

  3、其余现有用户在川渝气田产天然气不能满足供应的情况下,可自行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申购外购气。新用户以及现有用户生产扩能需新增天然气供应的天然气用气指标的申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要根据国家的天然气使用政策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资源配置管理,以及省经信委关于天然气日常运行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外购气购进组织和对用户的供应工作,并及时将外购气销售情况报告上述部门。

  5、川渝气田所产天然气的价格政策、供气政策不做改变。

  6、如遇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调整则本办法相应调整。

  二、外购气销售价格

  1、2011年外购气主要有普光气田和西气东输二线两个来源,为结算方便,将两部分气加权平均定价,输差暂按1.5%考虑。核定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外购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35元(不包括省内管输价格)。

  2、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仍然按现行规定执行。

  3、各地燃气公司如果使用了外购气,可按顺价的原则相应调整非民用气销售价格。

  4、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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