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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贷款贴息类项目:依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2 年全额贴息计算,确定贴息额,项目最高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元。 参股投资类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参股项目或由市领导小组指定参股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或上市后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然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专项配套:对市属企业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资金额度由市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省内其它各类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完工后,由企业申报项目验收材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市财政部门核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根据核定确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贴息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单确定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企业提供的项目验收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该项目补助或贴息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或贴息额度确定后,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或贴息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