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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巢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巢政办[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实施时间】 201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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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投资批复文件拨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当年如有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并定期向市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问题,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已经批复的投资项目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或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取消专项资金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行为,一经发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除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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