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建市政[2011]584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今年全市各建设工程现场防汛工作的通知(2011)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今年全市各建设工程现场防汛工作的通知

  (建市政〔2011〕58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今年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为了做好全市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汛工作,确保各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安全度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市即将进入主汛期,全市各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我市面临的防汛抗旱形势,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行动起来,以临战的姿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必做到“六个到位”,确保“五个安全”,即坚持思想认识到位、领导指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科学调度到位、防汛措施到位、救灾安置到位,确保防汛、抗旱、防潮、排涝、城市供水安全。要认真落实防汛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防汛责任重于泰山,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

  二、制订工程施工现场防汛应急预案,建立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

  各工程建设(代建)单位要结合各自工程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制订科学、详细、周密的排水应急抢险预案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增强各项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高效性。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建立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在出现雨情时,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一线指挥、坚守岗位,确保政令畅通,做到反应及时、应对有效、保障有力。施工单位对于重点部位要落实安排专人值守,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应对及时。

  三、深入开展检查,组建排水应急抢险队伍,落实抢险人员和设备物资到位

  各建设(代建)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立即对各自负责的施工现场展开深入的汛前检查。特别是要对地铁工程、铁路枢纽工程、高大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规模大、复杂程度高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要坚持汛期不过、检查不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责任单必须及时整改,消除工地防汛隐患。同时组织施工单位组建排水应急抢险队伍,保证水泵、发电机等各类抢险设备物资到位,对防汛突发性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确保防汛预案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临时排水设施及已建成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检查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对于临时排水设施及已建成的、基本达到运行条件的排水泵站、管道等排水设施,在尚未纳入专业部门管理之前,工程建设(代建)单位要切实履行业主责任,负责对其设施进行检查、疏通、调试,创造条件发挥设施排水功能。在降雨过程中及时开泵运行,确保工地及周边地区及时排水和安全度汛。

  五、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汛期安全施工

  今年全市在建、新开工工程的建设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非常繁重,高速公路、铁路枢纽、地铁、港口、机场等一批重点工程进入建设关键阶段。全市各类在建工程、准备开工的工程都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工期。特别是各类深基础施工项目,要认真制定施工自身排水保障措施及防汛排水措施。对计划今年汛前投入使用的排水泵站及管道建设工程,要抓紧施工,确保按期完成,发挥设施正常功能。

  六、加强与排水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服从各级防汛部门的指导和调度

  各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与工程所在地区的排水管理部门的衔接,服从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和指挥。要主动征得排水部门的支持,落实好施工现场的雨水排放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不出现淹泡现象。

  以上各项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执行,确保工程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因渎职失职或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系统防汛工作安排(预案)

  2.市建设交通委防汛指挥网络图(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系统防汛工作安排

  (预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今年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为了做好全市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汛工作,确保各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安全度汛。切实负起职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