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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1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半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1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1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11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创业板上市公司将从复牌之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半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预计2011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1年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1年7月15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本所鼓励本次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8月的上市公司在7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七、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

  

  八、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半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上市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1年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本次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

  

  十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半年报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11年半年报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仅审议2011年半年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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