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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1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结果,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有序利用森林资源,对于巩固和发展我省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加大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措施,强化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巩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成果,确保我省森林面积和蓄积同步增长、森林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和质量不断提高,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林业厅)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情况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226.1万立方米,其中主伐772.0万立方米、抚育间伐149.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304.2万立方米。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比较,限额总量减少97.9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由946.0万立方米增加到1053.2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限额由378万立方米下降到172.9万立方米。省级按全省限额总数的5%预留指标59.7万立方米,其余1166.4万立方米全部分解到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由林业厅另文下达。

  

  二、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各地、各部门和各限额编制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业用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分解落实到各限额编制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层层截留。各限额编制单位(含单独编限的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不得相互调剂、挤占。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年度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继续执行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政策。

  

  省级预留指标由林业厅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或授权林业厅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贫困和高山高原公益林区林农因解决自用材和薪材确需采伐公益林的,其所需公益林采伐限额在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林业厅,林业厅审核汇总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

  

  (一)完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采伐限额分配机制,提高采伐限额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享有采伐权。各地要根据可采资源情况和森林经营的需要,科学合理制定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确定轻重缓急的安排顺序,引导和指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开本地采伐限额数量、分解方法、分配条件和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推行采伐限额进村入户制度。各县(市、区)集体与个人部分未落实到编限单位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要优先安排群众生产生活用材所需,并于每年初逐级分配落实到符合采伐条件和需要采伐林木的森林经营单位及个人。分解到村组的采伐限额分配,要交由群众讨论决定。乡镇、村组采伐限额分配结果,经逐级公示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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