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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实施时间】 2011-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林业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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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放宽林木采伐限制。合理调整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放宽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限制;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具体办法由林业厅制定。

  

  (三)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既方便林农,又利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依法将采伐审批委托给乡(镇)政府办理。要结合采伐限额分配改革,减少采伐审批环节。林农采伐申请需上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可由基层林业站直接受理并转报转办。推行伐区简易设计,简化申请材料,取消提供更新和伐区验收合格证规定。

  

  (四)规范林木采伐审批。除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其余林木应由林木所有人提出申请,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要严格审批程序和条件,建立和完善林木分类采伐审批管理办法。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应由林木所有人凭林权证和提供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在审批非林业用地成片林木采伐时,要现地核实采伐地块土地类型。林木所有人已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权,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伐许可证发放部门备案后依法转让,并由受让方承担依法按规定采伐的责任和义务。

  

  (五)调整和完善采伐监管制度。要建立与现代林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坚持和完善采伐公示制。林木所有人对伐前、伐中、伐后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按规定采伐;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采伐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组织开展伐后伐区抽查。改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订切实可行和有效的采伐监管办法,防止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

  

  四、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3〕28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我省森林面积和蓄积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按照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区可持续发展要求,完善新一轮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加强森林保护,落实管护责任,巩固已有成果。积极采取替代能源和木材代用等措施,严格控制木材的低价值消耗。切实加强公益林管理,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要组织编制全省森林经营规划,全面完成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为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奠定基础。引导和指导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和采伐落实到山头地块,发挥森林采伐在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森林质量。

  

  (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统一木材检查执法装识,建立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新机制。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布局木材加工企业。对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要规范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秩序,依法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的准入规则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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