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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房[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建立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运作规范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定于今年6月至11月对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市场信用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一)机构备案及经纪人员管理方面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是否为注册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是否建立实名登记和工作卡制度,挂牌上岗。

  (二)从业行为方面

  是否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是否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字;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是否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使用工商和建设部门联合制定的存量房委托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是否违法违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是否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备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市、县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6月底前,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省住建厅、物价局报送设区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分别向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各市、县房地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照整治工作内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检查督查阶段(8-11月)。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省住建厅、物价局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也要对所属县(市)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住建厅、物价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房地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联动的执法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三)加强检查督查。各地要组织抽调人员对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现场巡查,设立公开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发现从业行为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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