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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环函[2011]507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环函[2011]50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统计局: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提高环境统计能力和环境统计数据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联合开展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现将《四川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川省环境统计检查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6]1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175号)等统计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环境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掌握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情况,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统计力量、强化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增强统计法制观念,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对象:一是各级环境统计责任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在环境统计调查方面,检查各环保统计部门是否严格按照环境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布置工作,是否对调查对象报送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对象是否按照新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及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问题。

  

  2.在调查汇总上报方面,检查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新统计法和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搜集、汇总、审核统计资料,是否按照统计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问题。

  

  3.在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方面,检查统计机构原始记录、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管理情况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开发应用情况等。本次检查主要以2010年环境统计情况为主。

  

  4.在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方面,检查环境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环境统计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目标要求

  

  联合执法检查分为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

  

  1.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注重操作性和时效性,切实查找影响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环境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自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重点自查:

  

  (1)重点核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数据资料情况。主要检查以下相关指标:

  

  废水: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汞、镉、铅、砷、六价铬等;

  

  废气: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2)各地根据辖区范围内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选取重点排污行业(两种以上)的企业,与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等相关联的数据资料相互校验、印证,核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4)企业填报数据是否与其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一致等。重点企业重点指标数据以环境保护部认可数据为准。

  

  (5)是否存在擅自修改企业上报数据的情况;是否存在几套数据,需要“什么”提供“什么”的情况。

  

  (6)分管领导是否明确、统计具体归口科(处)室、职责等是否明确,是否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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