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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2011年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工作方案

[接上页]
四、限价商品房建设、销售有关规定

  (一)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

  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并对房屋的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和销售限价房。

  开发配建是指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申请增加容积率时,设定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限价房销售的条件。

  (二) 限价房的定价

  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地段或类似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测算提出,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购买限价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户籍满三年;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的;

  4、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有效需求的原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和公布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标准和销售对象标准。

  (四)销售限价房的程序

  1、预登记。

  (1)公布楼盘信息和受理购买申请。

  (2)购房申请人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2、购房资格公示。

  3、公开摇珠确定购买顺序。

  4、通知择房。

  5、签订购房合同。

  (五) 限价房的管理

  1、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5年期满后出租(借)和转让的,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70%计算。限价房属有限产权,经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转为完成产权。

  2、已购限价房者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因购买、继承、赠与、析产等原因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的,应当在办理再次拥有住宅的产权登记前申请由市房产管理局回购或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市房产管理局放弃回购或未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以及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时限价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已满5年的,应按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房未售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以按照销售方案中确定的销售价格优先购买。

  市房产管理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经市房产局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开发企业就剩余面积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将存房作为一般商品住宅出售或自行处置。

  五、时间、任务安排

  市政府决定按照10月底启动限价房建设的目标,启动任务倒计时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落实责任,按照以下时间、任务要求做好工作:

  (一)2011年6月15日前,市房产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审定《汕头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二)2011年6月底前,市规划局完成用地选址和专项规划审批。

  (三)2011年7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落实限价房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2011年8月底前,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五)2011年9月底前,各职能部门办理立项、规划、报建等顺序。

  (六)2011年10月底前,限价房动工建设。

  (七)2011年12月底前,启动购买限价房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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