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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42号)精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在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力度;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承担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以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的方式解决。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要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各级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后年度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初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内容由财政部门先行预拨到基层医疗单位以保证工作开展,然后待年度执行完毕再根据业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各级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予以保障。区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级政府负责足额落实;市级医院组建的社区卫生机构,在人员编制到位后由市级财政负担。 5.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县级财政保障、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统筹考虑”的原则解决。市级财政结合本级财力并统筹中央、省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工资实施专项定额补助。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县(市)、区的支持力度,最低要将省对非直管县与直管县的补助差额补足。 6.市财政在计算对县(市)、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公用经费等作为基本支出统筹考虑,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市级财政统筹使用上级以奖代补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拨付,将奖补资金中的70%作为固定基数对下补助,30%通过绩效考核后对下奖励。支持各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