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畅通便捷出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收费公路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调查摸清全省收费公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努力规范我省收费公路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加强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原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