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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明电[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政办发明电〔2011〕19号)


  

  市中、天桥、槐荫、长清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以下简称京沪高铁)即将开通运营。为全面排查和整治京沪高铁沿线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山东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69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专项行动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铁路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1〕69号精神,由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各级政府组织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安监、工商、铁路等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密组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京沪高铁安全的突出问题,优化京沪高铁运输安全环境,确保京沪高铁济南段运输安全。

  二、专项行动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在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200米范围内建造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的;

  (二)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实施采矿、采石、爆破作业的;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城区铁路桥梁下方或两侧8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生产、经营场所的;

  (五)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的;

  (六)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3000米范围内采砂的;

  (七)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或在邻近铁路线路施工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的;

  (八)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有关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的;

  (九)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超速通行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的;

  (十)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的;

  (十一)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步骤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按照上级统一安排,时间暂定为6至7月。沿线各区要结合实际,按照3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下达到相关乡镇、办事处,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落实责任,提出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6月18日前)。沿线各区政府根据11项整治内容,组织对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摸底,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意见,制定整治计划。济南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要督促有关单位,按规范绘制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列出联调联试中发现的问题。各区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与济南铁路安全监管办公室沟通确认。各区排查摸底情况(包括所属乡镇、办事处、路段、问题、整治措施、责任部门等)由分管区长签字后,于6月18日前报市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6月19日至7月18日)。沿线各区政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组织实施打击。对构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彻底消除。一是对无证无照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二是对京沪高铁建设之前,已取得合法许可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先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停并转迁等,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三是对新建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予以许可和审批。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督导,确保专项行动任务按期完成,实现预期目标。

  (三)检查总结阶段(7月19日至7月31日)。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安监、工商等部门与铁路部门组成检查组,对沿线各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政府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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