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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函[201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9
【实施时间】 2011-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双保工程”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双保工程”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落实耕地保护和发展用地保障,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现就认真落实“双保”工程(保经济发展,保耕地红线),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规划管理

  

  (一)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辖区土地管理主体,具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土地管理行为,把依法管理土地列入各区县政府目标考核,层层建立责任制,把耕地保护落到基层,形成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我市耕地保有量38.43万公顷,基本农田32.44万公顷不减少。

  

  (二)严格规划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所有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用途管制。项目选址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龙头”作用,引导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向工业园区集中,坚决制止擅自调整规划和不符合规划乱建行为。

  

  二、统筹计划管理,保障发展用地

  

  省上下达我市年度用地计划,由市政府统筹,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落地。突出基础设施、园区建设、产业发展、民生工程等项目建设为重点,以完善项目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为前提,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凡已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达不到70%以上的区县(含园区)暂不安排用地计划。严格执行项目用地定额管理,加强项目用地规模审查,坚决制止浪费土地,确保我市建设发展。

  

  三、依法供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依法供地管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由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市政府在依法规范,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前提下,收回规划区原下放、授权江阳区、纳溪区土地供应事权,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交易一律进入市级有形市场。市政府原已明确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国土行政事业性收入等属区级收入资金,本着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实行即收即返,由区政府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使用。规划区外的土地出让及价款(含土地收益)和国土行政事业性收入按原政策执行。

  

  (二)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用地全部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且出让价格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经营性用地100%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100%以拍卖方式出让。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精神,不得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式或招商引资模式以协议方式匹配土地给投资人,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和工程,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三)严格工业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向园区集中,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目录的,一律不予供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规定。对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规划为工业园区的入园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每亩15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厂房建设提高容积率。建立工业用地约束和退出机制,对已供工业用地在规定时间内不履约缴款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对供地后项目不按期开工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理;对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等其他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企业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分期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四)严格用途管制。禁止擅自调整用途,坚决打击借工业用地圈地囤地行为。允许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所需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其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用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严禁在产业园区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规定补缴出让金(补缴出让金金额=批准改变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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