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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上教委办[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2011学年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和标牌申领等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2011学年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和标牌申领等工作的通知

  (上教委办〔2011〕8号)


  

  各区县教育局、交警支(大)队、运管署(所):

  为继续规范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的校车运行,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校车管理规定,现就2011学年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标牌申领及退出、驾驶员培训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车登记备案、标牌申领及驾驶员培训工作

  (一)校车信息登记。需在2011学年使用校车的中小学、幼托园所,向所在辖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校车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在沪外籍人员子女、上海台商子女学校分别向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教委港澳台办公室提交《校车信息登记表》。

  (二)校车驾驶员安全经历查询。由学校或客运企业统一到本市驾驶员管辖地交警车管部门查询其安全驾驶经历,并领取《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经历查询结果》。

  (三)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人培训

  1.一级管理区域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员培训。一级管理区域(含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虹口、杨浦、闸北、普陀区)中小学、幼托园所自有校车、租赁校车驾驶员自7月11日始按规定时间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参加培训,8月1日起到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校车登记备案(各区校车驾驶员培训、校车备案登记集中办理时间表见附件3)。

  2.二级管理区域校车登记备案及驾驶员培训。二级管理区域(含松江、青浦、浦东新区、金山、闵行、嘉定、奉贤、宝山区和崇明县)由所辖区县运管署(所)负责驾驶员培训和登记备案(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4)。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运管署(所)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确定。

  校车驾驶员培训、登记备案工作按2010学年的操作办法实施。

  (四)校车临检。申请校车资格的车辆须增加一次临检,由学校或客运企业到车辆管辖地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专项检验,并取得车辆临检合格证明。校车临检自7月15日开始。

  (五)校车标牌申领。学校指定专人持《校车信息登记表》、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车辆临检合格证明,到学校所在地交警车管部门申领校车标牌。校车标牌申领自8月15日开始。

  二、关于校车注销登记工作

  2010学年申领校车标牌的校车若2011学年不再作为校车使用,学校应办理校车注销登记手续。各相关中小学、幼托园所要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流程图》(见附件5)办理校车注销登记备案(见附件6)。

  三、工作要求

  各中小学、幼托园所要根据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青〔2008〕16号)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购置或租赁符合本市校车管理要求的车辆。

  学校和客运企业应为每辆校车配置逃生锤和灭火器,20座及以上车辆每车至少配置2个3公斤abc干粉灭火器,19座及以下车辆每车至少配置1个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必须确保有效,放置在安全和便于取用处;校车驾驶坐位边不应乘坐学生。

  学校要加强对校车及驾驶员管理,组织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和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逃生演练,建立校车每日运行台帐制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性质及招生范围,把好校车使用关,要将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纳入中小学安全管理范畴。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校车登记备案和驾驶人培训工作,加强对客运企业校车的营运管理,不断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

  各区县交警支(大)队要做好校车标牌的发放和注销工作,加强校车运行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处理校车违法或交通事故,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交警总队,交警总队定期通报市教委相关部门。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申领校车标牌流程图(略)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3.一级管理区域校车驾驶员培训、登记备案受理信息一览表

  4.校车登记备案受理信息一览表

  5.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注销登记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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