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卫[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卫〔201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

  现将《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物价局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要求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整治。现就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1年我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全国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部署,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解决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突出问题,创新工作方法,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阳光采购”制度,规范医药采购行为。

  继续巩固、完善和扩大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成果,提高集中采购的社会效益。认真贯彻卫生部、国纠办等七部委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加强监管,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建立科学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从药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经营规模、配送能力等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和投诉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等多方面开展质量评价,合理划分质量层次,确保药品质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卫生厅、工商局、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二是有效控制药品价格。要采取措施重点降低过期专利药、辅助营养药、新进医保目录药及非常用剂型包装规格药等药品的虚高价格。要积极探索带量采购,通过“量价挂钩”降低药品价格。(省物价局牵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配合)

  三是规范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行为。医疗机构要完善药品和配送商的遴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集体决策、科学决策、阳光采购。各地要将按时回款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并从严考核,对无正当理由而恶意拖欠货款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四是积极拓展集中采购范围。今年要扩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品种,各地要切实做好耗材集中招标阳光采购的组织实施。此外,各地要加强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公开招标的监督管理,省将研究纳入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五是加强对“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实现药品免费网上交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互联网交易服务工作平稳交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密监控医疗机构网下采购药品、采购非挂网药品和过量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药品的情况,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要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实行人员定期轮岗,完善投诉管理和内部监察机制。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实行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发生腐败问题。(省卫生厅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厅配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