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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为确保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全市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辖区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加强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调度检查,强化分类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做好各类救助资金的监管;市民政等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要结合开展权力运行“阳光工程”,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事务公开,依托救助信息系统设立阳光民生救助网站,建立救助信息公开栏,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项救助政策、救助程序和救助对象,进一步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阳光民生救助体系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树立社会救助阳光公正形象。积极引导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注、支持社会救助事业,积极参与阳光民生救助体系建设,努力营造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