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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二要严格考核。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和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不定期督查。采取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多种措施,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要注重协议管理。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编造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等手段骗取医保、新农合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按医疗保险政策办事,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行为,按相应的政策规定从严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服务行业的全程监控,减少、杜绝不合理医疗费用和医疗欺诈行为的发生。新农合要按照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的要求,加快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开展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工作,结合门诊统筹和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进展,推进村卫生室的即时结报工作。开展新农合“一卡通”试点,做好新农合“一卡通”与健康档案、公共卫生、医院管理等信息系统的整合与衔接,使之成为涵盖农村居民参合、就医、结算、预防保健、健康信息的综合健康“一卡通”。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制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医保基金的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卫生、人社、民政、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医保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严肃处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并依据协议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触犯刑法的依法处理,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积极作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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