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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抽检一次不合格者。 第二十六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对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产品和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使用“四川泡菜”和“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 四川泡菜徽标(logo)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工作导致评选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四川省泡菜协会举报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四川省泡菜协会申诉对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省泡菜协会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市州级以上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企业及产品,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及产品四川泡菜精品评选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送检样品的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泡菜精品评选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四川省泡菜协会列支或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申请表 (2011年) 申请人名称: (盖章) 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图案)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 - 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年月 日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印制 表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续表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表2 申请人综合情况表 (填写前3年资料)
续表2 申请人综合情况表 (填写前3年资料)
表3 审 定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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