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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抽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 此次检查由环保部门汇同统计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要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污染减排企业等方面。 1.各市要抽查2--4个所辖县(市、区),在组织对县级抽查的同时,要直接帮助并参与一至二个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并对其抽查工作质量负责。 2.省组成检查组对2--4市进行抽查,根据各市提供的自查情况,进行初步综合评价,重点选择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自查工作成效不显著、统计执法工作相对薄弱的2-4个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三)整改和总结阶段(8月1日-8月21日)。 1.各级对于自查、抽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梳理,分门别类,提出相应处理或整改意见。 2.属于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自行整改。 3.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尤其是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案件,省检查组要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根据《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检查。各地要充分认识环境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检查取得成功。 2.加强督导检查。要加强对基层环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省要不定期地派出检查督导组,对各市、县(市、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实地进行督导。 3.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