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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3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防控工作方案(2011版)

[接上页]
2、实验室确诊病例

  对于实验室确诊病例,应当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条目下的“人感染新型布尼亚病毒病”进行报告或订正报告。

  (1)报告医院:已经报告的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后报告单位应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向医院所在区县疾控中心报告。

  (2)区县疾控中心:接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实验室确诊病例报告,经调查核实病人现住址后,将信息及时反馈至病人现住址所在的区县疾控中心。经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属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初次报告要求进行网络报告,如果发现和掌握新的、重要的情况信息,须在24小时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程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必要时随时报告。

  3、外籍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外事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1、病例经院内专家组会诊后不能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应果断采取传染病临时隔离措施,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病例转诊时应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2、区县疾控中心应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上海市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流行病学和现场处置方案》(附件1),24小时内完成对被调查对象的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工作,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表。区县疾控中心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3、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排除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的,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专家会诊意见和病例基本情况等信息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区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疾控中心。

  区县疾控中心应积极指导医疗机构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并第一时间送至市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病例的实验室样品采样和送检要求参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标本采集、保存、运送技术方案》(附件2)。

  4、市疾控中心接报后,必要时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补充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做好样本的接收和检测工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结果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5、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够明确排除的病例,经专家组同意后安排专用救护车转至定点医院(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一步隔离诊断治疗。市疾控中心应指导相关区县疾控机构及时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同时,市卫生局应第一时间告知市农委,由市农委及时开展媒介控制、动物宿主应急监测、消毒和动物检疫等措施。

  6、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多起病例,要注意流行病学之间的相互联系,如一旦确认为聚集性疫情,需进一步进行调查和处置。

  7、定点收治医院

  (1)应做好医院内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2)每天上午十点前将病人病情和治疗用药等情况报告市卫生局,并抄送市疾控中心;

  (3)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实验室标本的采集工作。

  (五)信息反馈

  在病例诊断、调查和处置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应以电话、传真或书面等形式及时将疫情最新动态、实验室检测和复核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部门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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