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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经销认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生产、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自主提出,报区农机管理部门初审,由市农机监理所复核,经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后统一公布,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检查监督;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做好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三包”服务,履行相关承诺。 六、操作程序 (一)购机补贴申请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区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农民、渔民、台胞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机专业合作社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申请购买微灌设备和设施农业设备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请购置插秧机由镇(街)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并提供育秧证明。 本市辖区内,跨区承包租赁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的购机者,其提出的购置补贴申请由承包租赁地所在地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2.张榜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行政村部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对单机补贴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采取购机申请确认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指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经与本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一份为提机凭证)。《通知书》有效期为区农机、财政部门确认后10个工作日。 (二)补贴机具提取 1.机具提取。购机者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向选定的经销商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即可提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各联发票备注栏应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及主要配置。发票存根联复印二份,由购机者签注“已提机,配置属实”字样,并签名按手印,一份及时交区农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与《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2.数据录入。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启用后,经销商要及时做好启用前已完成的补贴机具相关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对启用后申请的,经销商要按操作要求做好信息录入、扫描、打印、信息传递等工作。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实时对经销商录入的购机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确保真实,防止弄虚作假。 3.核实登记。购机者必须将机具送交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办理核实登记。已核实的机具要在其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通知书》上标注机具编号、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加盖“已核实”印章,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提供核实人员、购机者与机具的人机合照(4寸彩照),其中:设施农业设备、微灌设备、网围栏、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安装类机械(以下简称安装类机械)要提供安装前后有同一参照物及核实人员、购机者在现场的2张照片,且容易对比。按规定属于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逐级向农机监理(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建立档案。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要及时建立档案,一人一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通知书》、小机具购置补贴明细表、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三)补贴资金结算 1.结算申请。按照购置补贴结算工作时间安排,经销商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提交补贴对象用户明细表和汇总表,并将盖有“已核实”印章的《通知书》、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照片等结算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区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对象涉及两个区以上的,经销商应按区进行分类汇总,分别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