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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发[20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接上页]
(三)公示公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对被考核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经费,用于绩效考核组织与实施。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本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和方法以及考核结果应用,完善绩效考核结果反馈机制。

  (三)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明确考核相关人员职责和纪律要求,考核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被考核机构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积极配合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个等级的绩效分值。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拨付和负责人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工作人员实施分类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及人员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整改存在问题,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和规范日常管理,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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