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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加快发展,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意见”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微型企业标准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规定执行。 国家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的,均可按有关申报程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划拨,项目资金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派、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与市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技术进步、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 (二)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和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业务项目; (四)涉及以上项目的评审、审计、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照申报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一)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等其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业务,一般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二)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补助方式,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在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贷款额度2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