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中小企业实现跨台阶目标和对有突出贡献的服务机构,可采取奖励方式。 (四)专项资金可按资金总额的3%以内开支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项目资金专项审计、项目验收、项目信息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项目相关会议等。工作经费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同一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规上”企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是申请专项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符合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从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单位,向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择优汇总上报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属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对各区(市)县推荐项目进行必要的初审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评审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和验收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拨付到区(市)县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市本级项目单位与市级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无缴拨款关系的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较差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全额原渠道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