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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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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适宜在党外公开的,可通过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互联网、监督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应设置在党组织所在地的中心地带、党员服务中心(站)、群众活动场所或醒目位置。

  

  (五)公开时限

  

  1、长期公开。指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需在长时间内对党员群众公开,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党的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应每年公开一次。

  

  2、阶段公开。指阶段性工作或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如党组织的重要会议、为民办实事、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等,应每季度公开一次。

  

  3、即时公开。指动态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如领导活动和讲话、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发展党员公示等,应根据情况每月公开一次或随时公开。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

  

  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市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办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四)信息反馈制度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收集、谁反馈”的原则,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围绕党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认真讨论研究,并根据需要实行再次公开。

  

  (五)考核评价制度

  

  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评价体系中,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要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二)注重广泛宣传和学习引导

  

  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大意义,了解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党务公开工作。

  

  (三)加强党务公开平台建设

  

  要遵循实用、牢固、醒目的原则,设立统一规格的党务公开栏,并做到定期维护。要充分利用网络、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党务公开网站,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积极探索实践,提升工作水平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一项新的实践,要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总结、提升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逐步建立起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党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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