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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要结合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利执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业务研修及在职攻读学位,加快培养执法业务骨干。

  

  (十六)改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条件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专门的专利纠纷调处场所。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可供专利纠纷调处的场所。要为执法人员提供基本的办案设备。承担专利执法工作职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执法办案时应严肃着装。执法着装、执法用车、执法标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法着装和执法车的标志应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执法标志,以增强执法办案的规范性、严肃性与协调性,确保执法人员现场办案时的人身安全。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执法专项支持,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争取地方政府财政匹配,协同推进改善执法条件。

  

  (十七)加大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力度

  

  要加快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健全专利行政执法电子档案库,配置专利执法电子查询设备,建立即时查询系统。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建立完整一致的纸质和电子专利执法档案,配置专用的执法档案保存设备。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平台建设

  

  要大力加强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全国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案件电子档案库。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维权中心运行情况,在全国建设若干重点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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