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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河南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系统、全面、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用1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此次行动端掉一批非法制造、存储、销售的黑窝点,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与使用,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品添加剂、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面制品、水产品、饲料、辣椒及其制品、酒类、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保健食品等。

  (二)重点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等。

  (三)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

  (四)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

  四、整治任务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结合整治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农业畜牧部门要强化食用农产品环节整治加快开展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种植养殖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确认制度。深入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农药、渔药、肥料、种子(种苗)等专项检查,做好以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加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检测。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继续实行“瘦肉精”检查与动物检疫同步制度,严把出栏生猪检测关、屠宰生猪抽检关、外调生猪出境抽检关。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取缔和收缴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生鲜乳的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打击制售假劣兽药以及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二)质监部门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使用添加剂企业进货查验、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等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确保生产企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文件、虚假无效证照和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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