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通[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乌政通〔2011〕12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除轻型柴油汽车外,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压燃式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四、按上述条件对属于《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中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范围内的新购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直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实施时间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六、登录乌鲁木齐机动车环保网可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网址:http://www.wsvecc.org.cn。

  七、本通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