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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渝审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后果,从重处罚,对审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按1.5万元至3.5万元之间确定;

  

  (四)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加重处罚时,按3.5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确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后果,减轻处罚,按2千元以下确定;

  

  (二)情节较轻,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从轻处罚,按2千元至6千元之间确定;

  

  (三)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后果,从重处罚,对审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按6千元至1.4万元之间确定;

  

  (四)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加重处罚,按1.4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确定。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谋取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显著轻微,减轻处罚,按违法所得1倍以下确定;

  

  (二)情节较轻,从轻处罚,按违法所得1倍以上低于2.5倍确定;

  

  (三)情节较重,从重处罚,按违法所得2.5倍以上低于5倍确定。

  

  未谋取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显著轻微,减轻处罚,按5千元以下确定;

  

  (二)情节较轻,从轻处罚,按5千元至1.5万元之间确定;

  

  (三)情节较重,从重处罚,按1.5万元至3.5万元之间确定;

  

  (四)情节严重,加重处罚,按3.5万元至5万元之间确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显著轻微,减轻处罚,按2千元以下确定;

  

  (二)情节较轻,从轻处罚,按2千元至6千元之间确定;

  

  (三)情节较重,从重处罚,按6千元至1.4万元之间确定;

  

  (四)情节严重,加重处罚,按1.4万元至2万元之间确定。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可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被审计对象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不得对被审计对象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审计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审计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被审计对象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9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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