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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质[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建质〔2011〕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通过内部试验室的资质审批,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依据之一。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决定开展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

  

  二、检查方法及时间

  

  第一阶段:2011年6月25日-7月10日。由各地区建(委)建设局根据内容,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于7月12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省质监站(包括书面总结、各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第二阶段:2011年7月15日-2011年8月15日。我厅根据各地区检查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我厅将对本次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记入企业诚信手册。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试验室设立情况;主要负责人情况;持证上岗人员情况、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检定(校准)、试验室场地及环境情况。

  

  (二)原材料质量:原材料采购手续及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原材料使用前是否按标准要求履行复试检验,有无未进行复试或者复试批次不足、复检记录不规范的行为;对水泥、建筑用砂、石和外加剂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三)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按照《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吉建质〔2010〕13号)的要求对本地区的企业开展检查。

  

  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对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检查和阻扰检查及不提供资料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吉林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及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项检查检查表(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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