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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实施方案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条例》,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提高社会各界防控火灾能力,认真做好《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职能,对辖区社会单位、企业、学校进行广泛动员,充分调动一切消防宣传手段,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学习的宣传贯彻氛围,增强市民群众消防法律观念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同时以宣传贯彻《消防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工作,为保障首届亚欧博览会在乌鲁木齐市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公共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贯彻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将宣传贯彻活动纳入我市“六五”普法教育内容,以推动我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消防条例》宣传工作,增强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开展《消防条例》知识培训学习。 1.内部培训。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与各级消防部门的联系,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开展培训工作,全面深入学习《消防条例》,真正熟悉和掌握《消防条例》的立法精神、原则要求和基本内容。 2.社会培训。各区(县)要积极开展社会单位、学校、农村、社区家庭的《消防条例》宣传工作,并组织辖区社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条例》学习。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 1.开展《消防条例》宣传月活动。2011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消防条例》宣传月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消防条例》宣传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消防条例》宣传的浓厚氛围。一是在宣传月期间,以区(县)为单位,在社区、乡(镇)、农村、牧区,设置更新统一内容的消防宣传标牌不少于150块。要组织社会单位在公共场所走廊通道、电梯间等明显位置,设置以《消防条例》为主的小型宣传图板。二是各区(县)要提前联系辖区安装有户外电子屏的社会单位,及时播出宣传贯彻《消防条例》的标语,对未安装户外电子屏的社会单位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消防条例》宣传横幅、条幅,张贴宣传海报。三是各区(县)要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发表电视讲话或署名文章、发送手机短信以及设立消防宣传咨询点、发放《消防条例》单行本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告知《消防条例》的正式施行,营造宣传贯彻《消防条例》的良好氛围。四是以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为契机,组织社会单位利用户外消防视频、大型广告牌、楼宇电视、固定消防宣传栏等公益宣传阵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各区(县)要通过媒体扩大宣传贯彻影响面,在各大媒体上连续报道我市宣传贯彻《消防条例》工作。并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建立《消防条例》宣传贯彻长效机制。 1.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常态化宣传活动。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举措,推动《消防条例》宣传的常态化,将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推动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团体以及社会单位开展《消防条例》宣传教育。一是在消防站和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二是在今年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中,充分利用户外液晶屏、大型广告牌、楼宇电视等公益宣传阵地开展宣传。三是各区(县)、各部门要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发动广大消防宣传志愿者,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深入社区、农村开展义务宣传,增强《消防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