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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65号
【颁布时间】 2011-06-08
【实施时间】 2011-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的天津市电力平衡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2.2 预警启动

  依据电网突发性缺电的情况和发生时间,在1小时内由市电力公司统一发布应急平衡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平衡措施。

4 组织实施


  

  4.1健全组织,加强管理

  4.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成立天津市有序用电联合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电力平衡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1.2各区县人民政府、供电企业建立电力平衡工作组织机构,共同安排实施本预案中的相关措施;对预案的落实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合理、有效地实施。

  4.2构建网络,快速反应

  4.2.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电力公司、电力用户之间建立联络网,保持信息畅通,做到反应迅速、步调一致。

  4.2.2在用电高峰期,电网正常情况下,每周通过手机短信或媒体以及95598网站向社会发布电网供电形势。

  4.2.3在预计电力供需可能紧张的情况下,市电力公司依据电网运行状况、设备负载能力或地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等,严格按照电力预警类别和预案平衡措施以及信息发布规定,及时启动相对应的预案措施。

  4.3精心准备,落实措施

  4.3.1参与电力平衡的企业应预先做好准备工作,在预案措施实施期间,严格执行负荷调控指令;同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组织好生产、经营等活动。

  4.3.2市电力公司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推进电能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用电高峰期间的可控负荷量和监视错峰负荷量。

5 保障措施


  

  5.1本预案的执行实行统一组织、分区管理、逐级检查。预案执行期间,天津市有序用电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县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各区县电力平衡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县电力用户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因管理、控制不力致使本区县电力未达到平衡、超用指标或设备过载不能及时得到控制、危及电网安全运行而造成拉闸停电的责任。

  5.3在执行本预案平衡措施期间,对未执行预案指令的企业,可实施停止供电。

6 附则


  6.1本预案执行期为每年的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期。夏季用电高峰期为6月1日至9月15日,冬季用电高峰期为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每年用电高峰期的确定,可视当年的电力供需形势进行调整。

  6.2本预案执行期间,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由市电力公司发布总体平衡预警、应急平衡预警和全市每日电力供需形势预报等信息。

  6.3本预案中,总体平衡负荷为总体平衡措施中相应预警级别安排的负荷;应急平衡负荷为应急平衡措施中应急安排的负荷。6.4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县电力平衡工作方案。

  6.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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