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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学前教育。 将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学前教育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城区公办幼儿园、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建设达到相应标准,民办幼儿园建设达到规定标准。学前一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87.9%,学前二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82.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3.3%。加强园长和教师培训,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5%,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15%。积极推行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六)高中教育。 制定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加强体育活动场地、体育活动室(馆)、理化生实验室和探究室、通用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艺术教室等部室建设。按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加强体育、音乐、美术、通用技术、计算机教师的配备,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教师研究生学历达到10%。探索多种办学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96.37%,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与普通高中招生大体相当。 (七)职业教育。 加强职业教育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职教中心和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规定标准。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骨干专业体系建设。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专业课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0%,“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理论课教师本科学历达到90%,研究生学历达到10%。 (八)继续教育。 建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建成覆盖县、乡、村的继续教育系统,基本构建满足学习者个性化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60%以上。 上述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的量化指标均为《实施意见》规定的2015年指标要求,2015年以前依此标准进行省级督导评估。2016年起,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2020年指标要求进行省级督导评估;2015年前通过评估验收的县(市、区)需按照2020年指标要求巩固提高。 三、工作流程与督评程序 (一)“双高双普”省级督导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二)督导评估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双高双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双高双普”指标,先行自查合格后,申请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对“双高双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备案。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在正式评估验收前,要进行过程督查指导。 (五)已实现“双高普九”目标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双高双普”评估验收;已实现教育强县目标的县(市、区),要按照“双高双普”指标,积极开展自查整改,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对其开展督导检查。 (六)未通过“双高双普”省级评估验收的县不得申报教育强县。 四、表彰与处罚 (一)对达到“双高双普”指标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二)对获得“双高双普”称号的县(市、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和专项督导,并在3-5年内进行复查。 (三)对没有按照规划实现“双高双普”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双高双普”县(市、区)的称号: 1在督导评估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动态监测和复查中,重要指标严重下滑的。 五、责任分工与工作要求 “双高双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形成推动教育工作的良好机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要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为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贡献力量。 市级人民政府对“双高双普”负有统筹规划和经费筹措的责任。指导县(市、区)做好教育改革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规范办学行为,实行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制定推进“双高双普”的保障措施,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县(市、区)给予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筹措和安排使用、校长与教师教育培训等方面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双高双普”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