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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4
【实施时间】 2011-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汉滨区等10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汉滨区等10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

  (陕政函〔2011〕10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予审批汉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安政字〔2010〕60号)和《关于请予审批旬阳、石泉等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安政字〔2010〕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在《规划》实施期间,你市要督促各县(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合理安排各类各业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促进各县(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一)汉滨区: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94627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7333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9617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40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6平方米以内。

  

  (二)汉阴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2200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3082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888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7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三)石泉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453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866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63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325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4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8平方米以内。

  

  (四)宁陕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960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441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726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6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6平方米以内。

  

  (五)紫阳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8727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4431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389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57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7平方米以内。

  

  (六)岚皋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4020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498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438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4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8平方米以内。

  

  (七)平利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6873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26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459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57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八)镇坪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9333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52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424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04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6平方米以内。

  

  (九)旬阳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9367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666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4262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48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2平方米以内。

  

  (十)白河县: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6400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25677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03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6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6平方米以内。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你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相关要求,指导各县(区)科学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尽快组织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五、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

  

  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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