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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2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4
【实施时间】 2011-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22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关于2011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部署

  

  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部署,紧紧抓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全国地震行业对口援疆的历史机遇,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市、区(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考核指标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切实加强基层防震减灾工作。

  

  二、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

  

  认真做好“十二五”时期我市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全面总结和统筹规划区域防震减灾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中国地震局《关于加强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转发自治区地震局关于2011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3号)文件精神,认真研究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结合实际,确定防震减灾重点任务及项目,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同时做好各相关规划的衔接。发改、科技、民政、建设、水务等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提高我市地震综合防御能力的要求。

  

  三、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地震监视跟踪和趋势预测工作,落实各自工作方案,加强震情跟踪。认真做好观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以及宏观观测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涉及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建设,应事先征求地震工作部门意见。

  

  市、区(县)地震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进和完善地震宏观观测网的建设,规范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速报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新建10个宏观观测点和以野生动物为观察重点的宏观观测基地。各级政府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四、切实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

  

  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加强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依法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要重视“乌鲁木齐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一期)成果在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和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紧紧围绕“城市北扩”战略的实施和甘泉堡工业区的建设,把握行业对口援疆的历史机遇,积极争取开展“乌鲁木齐城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二期)工程,将最终成果应用于乌鲁木齐北扩区域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并重点为新建城区和甘泉堡工业区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市、区(县)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继续组织实施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及农牧区抗震安居工程。

  

  五、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要求,各级地震及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基层组织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城乡人民群众防震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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