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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渝审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接上页]


  审计机关未执行裁量基准的,应当在审计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罚后需要责令被审计对象改正的,应当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章 审计裁量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处罚投诉制度,依法处理审计处罚投诉案件。

  

  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发现审计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依法主动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立卷归档制度,加强档案立卷、管理和评查的力度。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作出重大审计处罚行为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调查和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违反审计处罚裁量权适用有关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纠正;监察机关可以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法制机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审计裁量规则和标准

  


  第一条  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公平对待被审计对象,不偏私、不歧视,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乘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被审计对象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被审计对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不同被审计对象的同类问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五)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第六条  被审计对象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后果,减轻处罚,按5千元以下确定;

  

  (二)情节较轻,对审计工作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从轻处罚,按5千元至1.5万元之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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