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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渝统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接上页]


  (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本标准第二条“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标准裁量。

  

  第七条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按照本标准第三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和本标准第四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标准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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