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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已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本标准第二条“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标准裁量。 第七条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按照本标准第三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和本标准第四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标准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