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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职责分工。核定编制过程中,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责。核定基数涉及的相关口径人口数,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计,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部分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统计,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 (三)上报程序。各县(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方案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形成报告,以县(区)编委办文件形式,同时上报市编委办、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市编委办负责统一汇总各县(区)情况后,形成正式报告并附带相关汇总表及明细表,上报省编委办审核认定。同时,抄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四)编制管理。此次经省编委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将成为各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编制控制数。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并在调整后报省编委办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本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在确需核增人员编制时,仍要按有关工作程序报省编委办核定。 (五)监督检查。市、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随时做好迎接省编委办、财政厅、卫生厅进行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不得虚报谎报数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方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