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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收支差补助。对于政府举办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由各县、区财政按工作进度及综合考核结果拨款。 第七章 市、县(区)政府投入责任划分 第二十八条 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分级负担。剔除省以上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经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由县、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医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省级财政将对困难县给予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募等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以上财政将予以专项补助。 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承担村医补助的三分之一。 第八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应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第三十二条 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虚报、多报卫生项目服务量,骗取财政补助的,给以通报批评,并等额扣回财政补助资金。视情节轻重将减少或取消专项补助。 第三十四条 对于挤占挪用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