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 现场检查。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庭院绿化、环境卫生及就医环境。 3. 走访调查。入户走访不少于20户,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满意度。 4. 召开座谈会。随机组织本院不少于30%的职工和若干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的,按补偿标准的70%拨付;考核分值在70~89分的,所得分数除以9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考核分值大于90分的,按100%拨付。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引进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长期扎根农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分配时可给予倾斜。 具体奖惩办法由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七、工作要求与组织实施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和细化《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做为落实医改方案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保证考核客观公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县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