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4
【实施时间】 2011-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9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接上页]


  2. 现场检查。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庭院绿化、环境卫生及就医环境。

  

  3. 走访调查。入户走访不少于20户,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满意度。

  

  4. 召开座谈会。随机组织本院不少于30%的职工和若干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的,按补偿标准的70%拨付;考核分值在70~89分的,所得分数除以9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考核分值大于90分的,按100%拨付。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引进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长期扎根农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分配时可给予倾斜。

  

  具体奖惩办法由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七、工作要求与组织实施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和细化《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做为落实医改方案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保证考核客观公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县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